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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扣肉被判“三无产品”十倍赔偿,情感同情代替不了法律规定,更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本号发文《女子卖自制扣肉被起诉,顾客称三无产品索赔,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一文,文后不少网友质疑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中无非是“这是职业打假人在恶意维权搞敲诈!”,“人家卖的就是这样的,嫌三无产品不买就是”,“法院也太不体恤老百姓的辛苦了”、“饭店出售、街边摆摊的扣肉,也是三无产品,怎么都不违法?”,满满的情感支持。甚至有法律人今天还撰文称,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情理不通,不得不令人对其法律素养大跌眼镜。


从新闻报道看,案件的基本事实,重庆的王女士将婆婆亲手制作的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等美食,拿到了网上销售。根据黑龙江男子邵某的网上预订,王女士向其出售了150份扣碗类产品,总价4500元。150份扣碗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产品的相关信息,被邵某向法院起诉索赔,理由是王女士销售的系“三无产品”。


两级法院均判决认为,王女士经营的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共计5万余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新版《食品安全法》已经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三无食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食品,是指一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不管那种说法,“三无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道理很简单,仅凭商家信誉保证的“三无食品”,谁能确定究竟是哪天生产的,保质期是多长?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在网上销售扣碗类熟食产品,显然归《食品安全法》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根据以上,网上销售的三无真空包装的扣碗类熟食品,明显不符合以上规定。



网售食品因为无生产日期被判十倍赔偿的,已经不是首例。《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23日就公布了一个此类案件的二审终审案例。彭某在某公司开立的天猫商铺购买了4盒瘦身糖果共计付款1475.6元。彭某收货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以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无生产日期标识,且虚构生产厂家的食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4756元。文后的“法官说法”认为,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全貌的网页展示,消费者无法明确知晓生产日期,而生产日期属于食品安全标识的重要指标之一。案涉食品没有生产日期标识,且生产地虚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上的舆论是很明显的,都是情感上同情王女士,鄙视买家。毕竟,网上开店的都是小本经营,赚的都是价格低廉的辛苦钱,动辄5万元的索赔额,损失确实巨大。但是,大众的舆论声音往往容易被感情因素驱使,却少了对于法律规定的精确理解和来自食品安全的逆向思维,甚至将这种网上销售的预包装熟食产品,等同于市场里购买的无包装农产品,或是市场摊贩、饭店餐馆现场制作的餐饮食品。


不久前,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引来了举国的一片骂声,涉事的企业职工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很委屈,这种做法我们已经延续了几十年了,难道你们不知道吗?如今换成了王女士制作的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却引来了网上无数的同情声。难道,法律规定,能因为制作方是大企业,或是登记为个体户的不同,就分别适用吗?


再就是,大家对购买到的网购伪劣质次甚至过期有害的商品食品,气愤填膺,纷纷指责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放松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职业打假人对于制假售假者的作用大力叫好,可真到了有小商小贩因为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被处法律责任时,又纷纷报以同情,指责执法部门缺乏人性化。到底是应该执法如山、安全第一,还是执法因人而异呢?


最后想说的是:网上销售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络经营者,一定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至于王女士,不要听信那些网络的同情声,同情声不能代替法律规定,也不要听信那些法律业务不精居心不知为何的自称法律人的“支持”声,及时止损不要继续申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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